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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想推定拆迁主体,你得这样证明!

摘要:导读: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以对今后的类似案件裁判作出指导。
最高院典型案例:想推定拆迁主体,你得这样证明!

导读: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以对今后的类似案件裁判作出指导。其中,对于备受广大被征收人关注的确认拆迁行为主体的问题,确立了“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的裁判原则。那么,违法拆迁行为实施主体的推定究竟需要哪些“基础事实”呢?被征收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义务呢?该怎么做才能确保拆迁自己房屋的违法行为一方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和惩处呢?


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这起典型案例:


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拆迁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最高院典型案例:想推定拆迁主体,你得这样证明!


在明拆迁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的裁判反映了“推定拆迁行为实施主体”为政府一方所需的几项基础事实,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此类案件中所需承担的基本的举证义务如下:


其一,被拆迁房屋在某一征收项目的范围内。这一事实被征收人需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收集征收相关的公告、通知、文件等取证工作加以证明。在政府人员上门协商谈判时,也应及时予以录音记录。被拆迁的房屋位于某一征收项目的范围内,即意味着当地政府具有拆除涉案房屋的“动因”,进而为推定政府应对发生在这一确定范围内的拆迁行为负责奠定逻辑基础。而如果遭拆迁的房屋并不在任何一个项目的征收拆迁范围内,那么则难以排除其他人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推定就会面临困难。


其二,房屋遭拆迁时有政府工作人员在场。这一事实需要被征收人通过拍摄拆迁现场照片、进行录音录像进行取证,必要时可发动邻居、朋友乃至于无人机这样的高科技装备来完成。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重要的取证环节中,“抓人”比“抓挖掘机”重要。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将前来拆迁房屋的挖掘机、铲车扣下了,人却一个也没拍下来,全都跑掉了。那么仅凭挖掘机、铲车等拆除机械,仍然难以证明案涉行为系政府所为。被征收人要注意抓拍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等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员,同时抓拍其所搭乘的公用车辆的牌照等信息,这都比单纯的忙着抓挖掘机管用。在这起典型案例中,一个关键的情节就是拆迁发生时有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出现在现场,那么甭管他是正在拆房还是只是背着手遛弯儿,拍下他来,推定拆迁主体就大大的有希望了。实践中确实有判决认为被拍下的政府工作人员是“凑巧”前来案发地点附近遛弯儿的,但这显然不符合这一判决所确立的“根据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的裁判原则。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被征收人能在拆迁现场“扣”下一两名动手拆除房屋的人员并及时报警将其交给警察,对于后续的确定拆迁主体是极为有利的。通常为了“捞人”,征收方是会主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沟通的。


其三,对于主动站出来替征收方“顶罪”的其他组织、个人,要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积极的质证与反驳。在这起典型案例中,并无其他主体表示自己对拆迁行为负责,只有一个嫌疑人,那么推定起来较为直接。而在由在明拆迁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涉案建筑公司主动站出来意图替征收方顶罪,称涉案房屋系被其误拆。即便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仍明确认定误拆的说法不能成立,拆迁行为系区政府所为。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被征收人提供了征收方工作人员向其发送的带有采取强制手段威胁意味的短信,并通过现场证据证实有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在场。此时,这类案件的“推定”前提为: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拆迁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故此,对于征收方找替罪羊的说辞,被征收人必须结合手中的证据进行有力的反驳和质证,才能令“推定拆迁主体”最终落实。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注意收集当地关于涉案项目的新闻报道,并收集相邻房屋的拆除情况以供进行“类比”,也是被实践证实的比较有效的取证方式。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即使有多份不同案情、不同地域的“推定拆迁主体”为征收方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频频被发布,被征收人仍不可对这一关键性问题麻痹大意,认为自己可以什么都不做就等着法院“推定”,那是不行的。若有一天某人把自己的房屋拆了过后来找政府索赔,那么上述推定无疑是不会被适用的。最高院的意思是,推定拆迁主体要从基础事实出发,这个基础事实,被征收人还是要有举证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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