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被拆迁人的房屋就会因或者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房审批手续、或者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因,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设,这就是所谓的“无拆迁,不违建”的情形。当被拆迁人看到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时,心里都是恐慌的。因为大家都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是不能给予补偿的。此时,征收方会适时抛出橄榄枝:只要你尽快签署补偿协议,我们会给你一些补偿,否则,就给你强制拆除,到时候你一分钱也拿不到……
很多被拆迁人,在这种萝卜和大棒并举的手段下,忍痛将房屋交付拆除,获得的补偿可以说是惨不忍睹。难道说,房屋没有审批手续,被征收人就没有任何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涉案房屋确系违法建筑,违建的建造者依然享有下列6大权利:
一、申请补办手续的请求权
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设都必须要采取强制拆除的手段。违法建设一般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对于程序违建的房屋,建造者完全可以通过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并补缴相应税费、罚款后,将自己的房屋登记为合法建筑,并且在拆迁时按照合法房屋获得补偿安置。因此,建造者应该享有对于手续不齐全房屋的补办手续的申请权,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补办房屋建设所需的手续。
二、对限拆决定的救济权利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建造者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时,违法建设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提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等相应的救济性权利。具体的法律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也就是说,房屋被认定违建了,并不意味着房子保不住了,更不意味着不能获得合理的补偿了。通过正当的行使权利,你的房屋就有获得柳暗花明的机会。
三、强制拆除时应保护建造者的人身财产权利
即使房屋属于违建,也不是说拆就拆,想怎么拆就怎么拆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者要对于房屋内的财产和居住者的生命权及人身权保持最基本的尊重。不能说要进行强制拆除了, 就可以无视居住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做现场清理,不通知房屋权利人将财产搬离或者按程序取出并提存,就径行将房屋拆除,任由居住人的财产被毁损。如果执法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意味着他的拆迁行为违法,对于给居住人造成的损失,就负有国家赔偿的义务。
四、建造者享有被拆除的建筑材料的处置权
如果房屋由建造者自行拆除,拆下来的建筑材料当然可以自行处置。而对于强制拆除下来的建筑材料,也应当允许建造者取走。因为行政处罚要求拆除的是建筑物本身,而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仍然归建造者合法所有,并没有发生转移,除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是没收的处罚决定,或者建造者明确表示抛弃违法建设的建筑材料。
五、建造者享有不被停水、停电、停气的权利
在违法建设的拆除中,各地经常发生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逼走住户的情形,这种做法侵害了住户的生存权,也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严禁“五断”是文明执法的要求,也符合公权力行使不能以过度伤害公民权利来实现行政目的的要求。
六、住房困难的违建建造者有获得救济权
由于我国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很多,除了恶意违建追求高额补偿或者具有多次违建的恶劣情形外,很多建造者确实存在经济条件差,居住生活困难的客观情况,譬如早年间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中围着树盖房的张大民一家。对于该部分人群,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一拆了之,而是应该从保证公民居住权的角度出发,为其提供居住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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