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说到征收拆迁,目前从实践中反馈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偏低,严重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很多被征收人不禁要问:“征收拆迁应该是要给民众谋福利的,而现在的拆迁不仅还没有带来福利,反倒让我们这些被征收人的生活处于水深火热当中,甚至无家可归。那么,征收拆迁老说公平合理补偿,怎么样才是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这里的“公平补偿”,需要体现以下要素: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在实践中所应体现出来的表现是:对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相关重大决策问题都需要征询多方面的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意见权、监督权等;
还有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如果有违法违规的行政操作侵害了被征收人利益,也必须保障被征收人法律救济途径的通畅可靠,比如复议、诉讼等;
再者,对于征收拆迁的最终补偿结果,也应保证全方位公开。也就是最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要经得起各方面的拷问和审查。
二、搬迁后提高或者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什么是公平合理的补偿?简单点说就是至少要保证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之后,所得到的补偿足以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才是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该条例可以明确,你的现有生活水准是衡量拆迁补偿价款的标准。搬迁不能降低你的生活水准。如果降低了,是有违公平、公正的。被拆迁人可以据此进行法律维权或者协商来提高补偿价格。
三、合理是指一定要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先拿到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后再搬迁,要不然后期很可能会出现问题。这也是造成最终的拆迁补偿价格偏低或者不合理的一个缘由。
但是在现实拆迁中,因为种种原因,被征收人主动或是被动搬迁后也还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就给了征收拆迁方一个很好的压价手段。所以,提醒广大被征收户,一定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才能保障最后补偿价款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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