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多家媒体近日报道,湖南省长沙市一拆迁片区40多户家庭为套取拆迁补偿款,出现“儿媳离婚后嫁给公公,舅母和外甥结婚”的怪像。据悉,该区补偿标准14万元,9.5万元可买一套安置房,“原本只有夫妻两人,离婚后,丈夫再娶一个、妻子再嫁一个,家里就可多出两个人,可以多领两个14万,多买两套房”。而北京市通州区的王某为获得回迁房指标而与外来务工的张女士“闪婚”,结果婚后因财产利益纠纷而引发了官司……类似征收乱象,真的能实现增加补偿的目的吗?如此做法,从法律上又是否可行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说法律:规定抵不过贪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其主要禁止的似乎是与增大房屋面积相关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假结婚假离婚的问题。但从实践中看,对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显然是要做扩大解释的,这主要体现在各地方制定的政府规章中。譬如上海市的《细则》就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各地同样都有类似的地方性规章、政策规定,禁止通过上述方式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从这些规定看,想通过在户口上做“功课”来提高补偿基本上是不现实的。但在近日媒体曝光的这两起事件中,被征收人的假结婚、假离婚行为并不直接涉及户口或户籍人数的变更,而是直接以新增配偶的方式增加了所需安置的“人头”进而在补偿利益上得以提升。由此不难看出,涉案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恐怕是存在一定漏洞的,即其在对“人头”进行安置时没有考虑到类似情况出现的可能。无疑,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贪心面前,规定滞后性、僵硬性的弱点完全暴露了出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说现实:如此“折腾”,实不足取
那么,此类拆迁乱象是否真的无药可医了呢?被征收人中的极少数“有心人”又是否能够以某些个案的“运作成功”而对此加以效仿呢?在明律师想在此严肃指出的是,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至少有3方面问题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思考:
其一,所谓“假”离婚“假”结婚,在法律上都是真实发生效力的,故其法律风险极大。只要当事人和配偶依法办理的离婚手续,无论私下达成了何种涉及财产利益分配的协议,通常都不会影响离婚行为的法律效力。结婚也是一样。那么如此一折腾,事实上自己的配偶就已经“换人”了,能不能再换回来,这里面的变数就很大了。实践中,曾发生过在“假”结婚后男方突然死亡,结果其领取的补偿权益被本没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女方分走一部分的情形。
其二,诸如“儿媳离婚嫁给公公”之类的“运作”违背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行为人势必会承担沉重的舆论谴责与压力。
其三,对于类似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政府完全可以通过规定之外的其他政策工具予以制止。譬如湖南长沙这起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训诫、谈话,对其中党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等等。最终,当事人试图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目的也是难以实现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不当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一经被查实,当事人不仅可能面临上述3方面后果,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涉嫌相关的违法犯罪,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故此,对于近日媒体曝光的这类行为,理智、守法的被征收人还是要远离,不要为自己未来的生活“找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