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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拆迁领域新政:这些征地拆迁信息必须公开!

摘要:导读: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发布。
2018年拆迁领域新政:这些征地拆迁信息必须公开!

导读: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发布。本着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原则目标,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明确罗列梳理。其中就涉及了有关征收土地的信息。然而广大被征收人在实践中的感受却与此存在明显差距,有些案件申请信息公开这一步就要反反复复耗费许多轮诉讼程序,耽误不短的时间。那么,征收维权中申请个信息公开,怎么就这么难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呢?


要点一:征地拆迁信息,必须依法公开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起点。而征地拆迁既然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活动,且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又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影响,那么依法及时予以公开便是政府机关对待征地拆迁信息所应有的处理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其第12条进一步将上述内容规定为乡镇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据此,征地拆迁领域的信息公开按说应当是职责清晰、落实顺畅的。然而在实践中,情况则完全不像法条所规定的这般简单。


要点二:拒绝公开涉征地拆迁信息,两大常见“套路”


其一,所申请信息牵涉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就会以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相关项目方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条例应予公开,无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也是确保征收补偿“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中被征收人根据需要申请公开邻居、街坊与自己情况类似房屋的补偿状况以作为维权的参考,不应被以此理由加以拒绝。


其二,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要求被征收人反复更改、补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结果实践中就有行政机关屡次告知被征收人,要求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情形出现。而事实上,虽《条例》无明文规定,但“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充材料、内容”已为行政领域的一大共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领域也不应例外。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法治环境总体得到改善的今天,即便事涉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多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对于仍然遭遇各种阻碍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条例》第33条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要求相应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程序中获取所需信息的同时尝试搭建与征收方的协商、谈判平台。根据开篇提到的最新《意见》之规定,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均属应依法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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