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 冯振兴 律师代理的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庄女士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为一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1月2日作出编号(2017)苏11行初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镇京行复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被告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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