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618万补偿款之争
2017年7月份,上海XX实业公司接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送来的一张开庭传票,以及一份青浦区徐泾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原告身份起诉的《民事起诉状》——来者不善的原告要求将这家公司征收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款618万余元判归原告!
原来,1996年底上海XX实业公司登记设立时,20亩厂区土地系由当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作为建厂合作条件,约定合作期限暂定为48年,合作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2000年4月,集体经济组织因改制而工商歇业注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结相关事宜。2002年5月,村委会被撤并为XX社区居民委员会。2007年8月起,上海XX实业公司厂房开始拆迁,并于2014年底由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其中确定土地补偿款618万余元,裁决效力于2016年10月由终审判决确认。XX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随着动迁的开始和动迁裁决的生效,实业公司厂房从法律上讲已经“灭失”,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依成立时的约定,所涉土地应当回归XX社区居民委员会,裁决中所涉土地补偿款618万余元应当属于社区居委会所有。
面对来自居委会咄咄逼人的补偿款主张,此前曾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杨念平律师代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相关法律事宜的这家公司迅速委托两位拆迁律师再次代理该被诉案件。
办案经过:化繁为简的代理意见
承办案件后,两位拆迁律师先行从证据准备开始着手,发现1996年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实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当时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每亩6万元,且自1997年1月1日起每年按每亩6000元的纯利且定期上调给付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费。而实业公司陈述其已根据协议约定给付了土地补偿费及土地使用费。并且,1998年2月29日,实业公司已经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对涉案土地、房屋享有合法物权。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承办拆迁律师使用了化繁为简的庭审技术,辩称根据物权登记效力原则,实业公司是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该公司同时也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且每年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及使用费,其对该宗集体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7年11月下旬,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上海XX实业公司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以上海XX实业公司为相对人,且未作任何说明,应当认定618万余元土地补偿款系对被告无法继续使用土地而做出的补偿,应当归被告所有,故此,判决驳回原告XX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所有诉讼请求,委托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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