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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咸宁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从咸宁市地税部门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据了解,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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