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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要:《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17〕857号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项目公司:


《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征地拆迁


工作实施意见


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是我省重大铁路建设项目,对于更好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打造全省一小时交通圈,推动沿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浙江省政府、铁路总公司关于浙江铁路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迁工作职责分工


(一)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统征办和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及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征迁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土地征收,铁路红线和环境敏感区内的房屋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拆迁,企业搬迁等。同时,配合项目公司做好临时用地借地及复垦,优质耕地表土剥离,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三改工程实施等征迁相关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征迁工作总协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协调;省级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地政府及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三)沿线各地发改、铁指(铁办、轨道办)、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电力、通信、政法委、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四)项目公司按照业主职责和协议规定,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二、征迁工作要求


(一)征迁工作按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实施。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征迁工作组织领导,负责协调本地区征迁中的有关问题。沿线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及省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和浙江省政府、铁路总公司关于浙江铁路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的征地拆迁计划和实施办法;组建地方铁指(铁办、轨道办)确定征迁工作具体负责单位,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对铁指(铁办、轨道办)征迁负责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制定工作考核办法,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要依法征迁、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被征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充分听取被征迁权益人的意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实好被拆迁者的临时过渡方案,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三)项目公司要高度重视地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地方政府妥善解决好征迁工作中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按征迁协议和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协调落实股东各方资本金,及时、足额拨付征迁补偿费用(包括经审批的超概部分资金),缴纳国家规定的用地有关税、费,及时对已完成的征迁工作量验工计价。


(四)项目征地总协议由项目公司与省统征办签订。省统征办分别与沿线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征地负责部门签订辖区内的征地分协议。房屋、构筑物等拆迁协议由项目公司与沿线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拆迁负责部门签订。


(五)项目公司各出资主体要按照出资计划要求兼顾工作进展,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满足征地拆迁资金需求。


三、征迁范围和数量


(一)征地拆迁范围


1.红线内征地拆迁。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铁路用地图、征拆资料和用地红线规定执行(包括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


2.红线外征地拆迁


(1)受影响范围内的边角地和夹心地


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其它屏障性构建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


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其它屏障性构建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20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


(2)环境敏感建筑物拆迁


距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置换工作由当地政府会同项目公司负责;无法置换的按拆迁处理。


(3)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房屋按拆迁处理。


(4)新建铁路从企业工厂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企业工厂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了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时,原则上按整体拆迁处理。


(二)征地拆迁数量


1.用地数量


包括设计红线内用地量、拆迁安置用地量和 “大三改”用地量等,一并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t1]


项目公司根据设计红线和用地图按规定确定用地勘测定界实施单位;项目公司和各地征地负责部门、铁指(铁办、轨道办)、设计、审价等成立联合调查组,在勘测定界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对包括夹心地、边角地、“三改”用地等进行共同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


沿线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落实安置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水田),确实无法回避的,必须依法进行充分论证。安置用地数量按1:1控制。


2.房屋拆迁数量


由项目公司和各地政府确定的拆迁负责部门、设计、审价等成立联合调查组,结合现场实际,对住房、农用房、企事业用房、学校用房以及无法改变功能继续使用而需拆迁的环境敏感建筑物等进行联合调查丈量,确定数量,共同签认;或由项目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一致,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用地红线图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查丈量,项目公司和各地政府确定的拆迁负责部门、设计、审价等对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定数量,共同签认。


3.地上地下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数量


必须拆迁或迁建的地上地下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设施、山塘、河埠、机埠房、水井、水塔、晒谷场、树木、绿化物、围墙、广告牌、坟墓、庙宇等,由项目公司(或委托施工单位)与各地征迁负责部门和权属单位,以及设计、审价等共同现场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


4.突击抢建、抢种等实物不予统计。


四、征迁补偿政策、费用支付和确认


(一)征迁补偿政策


1.根据浙江省政府、铁路总公司关于浙江省铁路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依法据实开展征地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各地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现行有关法规政策执行,补偿额按实际发生的征迁数量与补偿标准计算。征迁发生的费用经出资各方确认后,列入项目概算。


2.具体征迁补偿按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制订的本地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未有具体规定部分,而实际存在且与征迁直接相关的一些补偿项目与费用(例如古树名木、特殊种植物、养殖物和厂矿企业等),由地方征迁负责部门依法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征迁数量及费用经项目公司、地方征迁负责部门、设计、审价单位审核后共同签认。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问题,由项目公司报省发展改革委,一事一议,协调协商解决。


3.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补偿。征(占)用林地,由项目公司向沿线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及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沿线市、县(市、区)政府政策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按当地征收集体林地补偿标准执行。


4.占用水利设施的补偿。占用水利设施,由项目公司向沿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方可使用。占用水利设施要补建,在无法补建时,被占用水利设施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沿线市、县(市、区)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5.地上地下构、建筑物征迁补偿标准,按沿线各县(市、区)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夹心地、边角地、拆迁安置用地和小“三改”用地的补偿:


权属地方可继续耕种的夹心地,由地方征地负责部门按只补不征原则,按2万元∕亩予以补偿。


权属地方而又无法耕种的边角地,按沿线各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土地区片综合价(含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费)政策补偿。


红线内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按国家和省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政策补偿;环境敏感区和夹心地、边角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小“三改”用地,按当地土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含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费,不含农村发展资金和留地安置货币化)。


7.企业征迁按国家和省及沿线各县(市、区)现行有关政策标准补偿,其国有土地收回按省和当地政府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费用支付


征迁费用(包括超概算部分)由项目公司、地方征迁负责部门分别按签订的征迁协议条款,及时支付到位。


1.征地补偿费。由项目公司根据工作计划、按照协议拨付给省统征办,省统征办按与各地签订的征地分协议条款拨付到各地征地负责部门。


2.拆迁补偿费。按项目公司与各地签订的拆迁协议条款,由项目公司根据拆迁进度拨付到各地拆迁负责部门。


(三)费用确认


项目公司依法选择第三方审价机构全程跟踪审价,及时确认征迁工作量。原则上经各方确认的费用应纳入地方征迁总费用。


1.过程确认。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进度由各地征迁负责部门根据征迁数量确认表、征迁协议和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有征迁补偿评估报告的需附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原则上前三个月每半月一次、随后每月一次报项目公司审价确认,季度验工计价。


2.总费用确认。征迁总费用分阶段由第三方审价单位梳理审核,出具审价报告,由项目公司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或提交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认,计入概算。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等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和标准农田补建由沿线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费用纳入征迁总费用。


(二)关于征地规费和规税问题


按国家和省及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项目用地必须缴纳的规费、规税由项目公司负责缴纳,费用纳入征迁总费用。


(三)建设占用耕地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实行表土剥离,表土剥离方案由项目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需费用由项目公司缴纳,费用纳入征迁总费用。


(四)关于临时设施用地问题


按《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已用于工程临时借地的夹心地和边角地的补偿费用选择问题


已用于工程临时借地的夹心地和边角地,并已缴纳了临时借地相关费用,借地租金与土地补偿费两者按“就高原则”计取,不得重复计取。


(六)关于拆迁安置用地有关补偿费用的问题


拆迁安置用地涉及的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工程,其补偿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经项目公司审价确认,纳入征地拆迁总费用。


(七)关于征迁工作经费问题


1.征地工作经费。原则上按实际征地面积每亩1500-4000元标准计取,由项目公司拨付到省统征办,并由省统征办按规定拨付到各地征地负责部门。


2.拆迁工作经费。采取货币安置方案的,原则上按拆迁补偿费的2.5%控制;采取非货币安置方案的,在参照货币安置工作经费的基础上适当补助。沿线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要负责制订使用管理办法(包括用于日常工作经费、购置必须的交通和办公用具、有关工作人员津贴、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劳动竞赛考核奖励等),专款专用。


(八)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会同项目公司及时开展征迁验工计价工作,并提供已办理的征迁协议等有关文件。项目公司按规定开展征迁费用审价时,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抄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及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铁指(铁办、轨道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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