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 拆迁新闻

拆迁专业律师:张某钢房屋被拆迁有很多问题,通常这么赔偿!

摘要:拆迁专业律师:张某钢房屋被拆迁有很多问题,通常这么赔偿!
拆迁专业律师:张某钢房屋被拆迁有很多问题,通常这么赔偿!
昨天(7月13日)早间时分,有媒体报道称:拆迁法专家认为,安顺公交车司机房屋被强拆,存在多个违法问题!

根据上述媒体发布的报道显示:北京知名“拆迁问题专家”王才亮律师(拆迁专业律师)在相关部门的通报发出之后,发文对安顺公交车司机张某钢房屋被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首先,王才亮律师认为:从相关部门发布的通报来看,房屋被拆是其诱因;

王才亮律师分析表示:安顺公交车司机张某钢的房屋被强拆,存在补偿过低、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强拆程序违法、拆迁后住房未能得到保障等多个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常识性问题!

上述消息一经发出,立刻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其中,大部分网友都评论表示:很敬佩终于出现一个敢说真话的良心律师!

值得一提的是,安顺市相关部门特意发布消息,对上述“张某钢房屋被拆迁”有关情况作了回应:据调查发现,他已经很久没有在这套“自管公房”(5栋1楼11号)里面居住过,同时,房子被他的姐姐转租给了其他人!

那么,问题来了:安顺公交车司机被拆的“自管公房”是什么?40平方米补偿7万元合理吗?

关于上述2个问题,我们来看一看,业内人士是如何解答的:

据知名房产大V马跃成介绍称:在1978年之前的“分房”时期,人们居住的房子都是“公有产权房”(当时没有私有产权房),房屋产权在相关部门(房管局)或单位手中;

在当年,大部分房源都是单位自建房(另有少部分相关部门投资建的“产权房”,以及少量1949年前收来的“私房”),比如安顺公交车司机被拆的“自管公房”(当时没有这个词,后来起的名字),由于每个单位都要给职工分房,所以都有2个与房子相关的部门——基建处和房管处,分别负责为单位职工盖房、分房(换房);

那个时候,每当单位的基建处盖好了一批新房,房管处会根据积分(包括级别、工龄、年龄、婚否、有无住房等)多少,给所有职工按顺序排队,分数高的职工就可以优先调换房子;

到目前为止,仍然还有很多这种类型的房子,比如:北京酒仙桥(多为工厂盖的自管房)、百万庄以及三里河(中直机关盖的自管房)等地区;

换句话说就是,以前人们居住的基本都是这种类型的房子,只不过现在不多了,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了;

其实,这种类型的房子现在还在盖,只不过不再叫“自管公房”,而是改了个名字叫“经适房”,同时,也不再是直接免费分,而是以低于市场价卖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职工;

部分单位早在1949年就开始自己盖房了,而早期的单位自建房都有凑合性、针对性、临时性等特点,比如拥有公共卫生间、公共厨房的筒子楼;

所以在1998年“房改”时,考虑到建筑标准、房屋工程质量、规划等多方面原因,其中部分不具备基本住房条件的房屋不参加“房改”,另外,还有一些不具备出售条件的房屋,通过延长租住时间,仍然租给职工;

尽管租住在这类“自管公房”中的职工没有产权(产权仍在单位手中),但由于是遗留问题,其实他们应该和其他参加“房改”的职工具有一样的权利,所以他们拥有房子的实际“占有权”;

另外,他们在“棚改”(棚户区改造)时,还可以享受特别的政策支持!

最后,问题又来了:一旦遇到拆迁,这类“自管公房”该怎么赔偿?

对此,上述房产大V表示:不能低于且要高于正常1:1(按面积算)的标准,同时还要给予一定的补偿,部分地区最低补偿一套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的套房(含卧室、厨房、厕所、阳台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公房”拆迁的相关规定中,其中有一条最为重要,那就是“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即“住有所居”,同时,居住条件要比以前更好,而不是“无房可居”、住得更差!

王才亮律师表示:通常做法是,房屋在征收之前,按“房改”条件把产权改到居住人(租住者)名下,或简化流程,把全部拆迁补差款(个人和单位补偿部分)直接给居住人!

本文由“俺家也住楼房”原创(作者:刀柄老爹),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