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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就是靠证据”,你知道证据从何而来吗?

摘要:导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如今广大群众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同理,在征收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若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征收方施加压力,进而实现提升补偿数额的目标,怎样有效的收集证据是被征收人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实用技
“征收维权就是靠证据”,你知道证据从何而来吗?

导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如今广大群众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同理,在征收维权过程中,若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征收方施加压力,进而实现提升补偿数额的目标,怎样有效的收集证据是被征收人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实用技能。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在自行维权中仍然存在不重证据的情况,到了庭上一通哭诉、呼喊,却完全无助于最终的胜诉或主张的实现。那么,被征收人该怎样收集证据材料才能令征收方感到头疼呢?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可知,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征收方这一边。这也就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优越性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程序启动,案件得以立案、受理,就是对被征收人有利的机会,协商、谈判的平台也就有望搭建起来。


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方的原告,又须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呢?《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具体而言,如果被征收人要起诉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未出警,出警后未依法处置违法暴力拆迁、逼迁、骚扰等行为,就需要提供曾经报警的证据。如果被征收人要起诉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不作为,则需要提供曾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比如邮寄的申请材料、与信息公开机构交涉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等等。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新规定对于被征收人无疑是有利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它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一些地方法院仍然坚持适用旧的规定,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事实上是对征收方的有意偏袒。


常规的事儿,其实就这么多。接下来,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介绍征收中面临具体情况时的举证问题。


其一,对于违法暴力拆迁、逼迁,重点在于证明行为实施者的身份。所谓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绝不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通常这些人都是受到了开发商、拆迁公司甚至地方政府的雇用。为日后在诉讼中将政府推上被告席,被征收人一定要努力证明上门实施破坏行为的人员的身份,尤其是在有政府工作人员到场指挥的情况下。录音、录像、拍照是必须的,而且一定要想方设法确保上述影像资料的清晰、完整。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提供的录像过于模糊,难以从中辨识出有价值的信息来,那么这样的证据的意义是有限的。当然,要想在“兵荒马乱”的逼迁情势下固定好证据,除了意识还需要过硬的技巧、智力,装探头、发动邻居亲友等都是常规办法,而使用无人机对拆迁、逼迁现场进行航拍则是新探索出的有效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被征收人在拆迁发生的第一时间未能收集到理想的证据,在事后通过报警、举报等方式,仍有可能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口中获知重要的情况。此时,取证意识或许比技能更重要,随时对所有的交涉、沟通进行录音便是十分重要的。


其二,任何时候,都要注意收集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证据。请注意,这里说的证据必须要具体、客观、详实,绝不是有些被征收人意识里的一张“损坏物品清单”那么简单。譬如在明所青年拆迁律师谢瑞青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征收人多年来精心培育的盆栽植物上百盆在拆迁中遭损坏,几乎丧失了经济价值。而征收方却只承认自己的行为造成了10万元的财产损失,实际的损失却超过了200万元!最终,被征收人通过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了有力的举证,其大部分赔偿请求得以获得支持。也就是说,“想当然”的心态是万万不能有的。你说你屋里有古董、金条,你说你的经济作物价值很高,那么你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这里的技巧在于,不仅要事后取证,事前要对拆迁、破坏的来袭有充分的预测预警,从而提前对房屋、院落内的财产存在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固定,并尽量收集贵重物品的购买凭证等能够证明其较高价值的证据。事前、事中、事后结合起来,才有望获取最好的取证效果。


其三,要注意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特别是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土地违法查处、举报违法施工等方法,都有望在与行政机关交涉的过程中获得“意外收获”,即发现征收方在整个项目运作中的更大、更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实现“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良好局面,令征收方所感受到的压力持续加大。有时,被告行政机关为了避免遭遇败诉的不利后果,会选择主动与被征收人沟通,希望被征收人撤回起诉,自己则向被征收人提供其所掌握的与拆迁、逼迁主体或项目合法与否的重要信息。事实上,这才是最令征收方头疼的收集证据材料的姿势,也往往能够奠定最终提升补偿数额的良好基础。


对此,在明所的青年拆迁律师陈丽芳表示,实践中被征收人收集证据的意识已经有了较大提高,但与理想的状态仍有一定的差距。譬如有的被征收人收集的录音证据里面谈话的双方语速极快口音极重,非当地人根本无从辨识交谈的内容。此时就需要被征收人将谈话内容整理成文字提交给律师和法院,这个工作量是很大的,但却是必须做的。总之,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指导下去进行有针对性、有预见性的取证,就是最终补偿数额提升的最重要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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