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张琨律师代理的南京市雨花台区吉先生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经开庭审理,2017年10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行初6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吉先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