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咨询比较多的问题就是房屋强拆国家赔偿标准,这也是征地拆迁纠纷的“重灾区”,针对这个问题,在明小编用一个真实案例给广大遭遇强拆的被拆迁人支支招。
诉讼背景
黄先生1997年的时候在广西省桂林市的一个村子里建造了一间房屋用来居住,因为当时由于个人原因黄先生没有可以用来居住生活的房屋,并且由于当时法律制度的问题黄先生没有将手续办理齐全。于是到了2019年11月,黄先生的房屋被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为违建,并且收到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市自然资源局要求黄先生在4天内自行拆除房屋并且没有任何补偿,超过规定期限,黄先生的房屋将会遭到强拆。黄先生自然是不认可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这个决定的,起诉撤销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该诉讼请求。黄先生不服,决定上诉,在朋友的推荐下黄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
诉讼结果
黄先生上诉理由于法有据,确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正确,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本案对于合法建筑、实施行政行为的及时性、合法性及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拆除违建与征收之间的关系问题作出了充分的认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不能直接将不具有合法建设手续、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建筑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性原因、现实居住需求及行政管理现状等因素。对于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成年代、行政管理状况及违建形成原因、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依法兼顾各方利益,尽可能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补办手续、限期改正。本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及时行政、合法行政原则,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在明说法
房屋强拆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1、被强拆房屋价值的赔偿
房屋价值应该参考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周边类似地段房屋的市场价。
2、(租户)房屋租金的赔偿
由于强拆导致被拆迁人和租户的租赁关系被强行中断,这部分损失的赔偿需要由征收方承担。
3、临时安置的赔偿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应当向被拆迁人赔偿自拆除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补助,而非一般规定的6个月。
4、奖励性补偿
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一点,因为征收方补偿不合理、强拆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导致被拆迁人失去了本该获得的奖励性补偿,这部分款项征收方是应该全额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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