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新一次的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2021年4月21日修订通过并在2021年9月1日起实施。通过新的一轮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修正,我们对原来的法条认知比较熟悉的情况下,需要我们更进一步的学习关于集体土地收回时产生了哪些不一样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对比分析学习。比如说,我们的项目现已开始,但是没有看见相关的批复、批文,也没有看到相关的公告,就进行下一步的协议签署。因为不知道对不对,所以进行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也没有相应的批文,在此时需要我们用全新的一种思维或者说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的学习来看。因为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之后,在整个征收程序的设置上是产生了变化,所以不能用原来的法律的规定,来认定他应该先有什么后有什么。因为在新的项目发生之后,应该按照新的法律的规定去着手对集体土地的收回,设置法律程序上的文件。具体如下: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修订后,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需要和符合相应规划的要求。公共利益的需要会涉及哪些方面的需要?法律做了很详实的表述,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1.军事和外交需要;2.有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建设需要;3.有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的;4.有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6.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前提条件之外,法律对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即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所以说,在征收过程中,除要符合公共利益之外,还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含一个标准)”。
那么,预征收何时开始有据可依?实践中,有一些地方在征收前会实施一些预征收、拟征收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合法?在新法实施前确实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在法律新的修订之后,预征收开始有据可依?具体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总结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行土地征收公告。如果决定征收了,那么应进行土地征收预公告。预公告的内容应当公告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而且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所以在预公告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知晓征收行为什么时候开始、他的范围是哪些、征收的目的和整体安排是什么样的流程,并且公告张贴的时间明确是十个工作日以上(不是大众认为的自然日,应扣除掉节假日的时间)。综上,是尽可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预征收的事项中有一个注意事项需要明确,即自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的,如有违反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知道地块要被征收了,具体做什么事?即是相关政府机关部门会对土地现状调查。调查事项包括:查明土地位置(哪个地块、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权属(征收补偿的对象进行明确)、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这些调查的目的主要是锁定物权人是谁,物权人对自己的土地和住宅享有的权利的全方位的明确。
第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这是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2)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3)是拟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四,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第五,申请报批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这就表明现在进行土地征收不同以往的先有批复然后进行公告,再进行一系列的行为。现在需要先进行预公告、预征收阶段的方案确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调查、方案制定、签订协议等,这些行为完成之后,再进行报批、再去取得征地批复。
综上,是现行有效法律对集体土地收回时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必需遵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