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指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是政府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公房不同于私房在于其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是一种公有住房,即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以下是国家对于公房的拆迁补偿政策:
1、公房拆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的要求和规定。
2、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那么房屋所有权单位才是被拆迁人,居住人属于承租人。所以公房拆迁前,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4、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我国公房拆迁补偿政策应该怎样补偿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内容大多依据当地的政策。以北京为例了解一下。
根据北京市公房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产权,但购买行为应当在限定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如果公房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拒绝按照房改的政策购买所承租的公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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