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由此可见,农村房屋拆迁中在一般情形下不可以强拆的。但是如果因对补偿不服,政府裁决期间,仍会按照征地方案,进行征地搬迁。那么下面我们了解一下农村拆迁中强拆房屋的程序:
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行政机关,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
并且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同时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收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若要执行该决定,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房屋拆迁中,拆迁方想要强拆房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被拆迁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及,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征收方案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有意干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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