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考虑的因素
实务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此,实务中具体以各地的出具的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认定意见或者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来进行把握。概括而言,主要考虑户籍登记情况和土地承包关系。以天津高院《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意见》为例,主要从3个维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第一: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第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当前两个不能满足时,从第三个维度考察,即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阳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了认定,关于集中特殊群体如外嫁女、上门女婿等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了明确。
第一、 认定外嫁女属于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满足下列条件,(1)形式上要求户籍没有迁出;(2)实质上要求外嫁女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过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可以认定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即户口在,承包地未收回,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而是外出务工。
第二、 认定入赘婿的成员资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形式上男子取得女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2)实质上,男子在女方所在村集体生产生活。但是对于有儿有女户或者多女户,入赘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进一步认定。
第三、 对于新生子女,只要父母一方在该村,该新生儿户籍也登记在该村,那么新生儿就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四、 离婚或丧偶,户口迁回原村集体,并在原集体生产生活的,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救济途径
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主要有两种诉求,一是当事人仅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二是当事人提出有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诉讼纠纷中在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时,需对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进行判断。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的处理结果通常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于第二种情况,法院有可能会直接驳回起诉,也有可能是根据相关证据对当事人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定。
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关系到补偿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如果遇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要及时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