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补偿主体
上海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发布预征收公告后
相关部门取得用地预审和选址批准文件后,相关部门应当在拟征收土地镇(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民相关要求及补偿政策和依据。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拟征收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1)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2)不得突击装修房屋;(3)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4)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方须公告30日
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拟订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被拆迁人如果对相关部门公布的补偿方案有异议,那么一定要及时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且要对该补偿方案进行拍照留证,若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或是没有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那么被征收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上海房屋拆迁需要经过评估
征收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常有评估机构是由拆迁方擅自决定的,这很容易造成评估报告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所以,被征收人要积极地参与到这个环节。
5、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拆迁人如果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且对此不服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一旦错过复议或是诉讼的期了,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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