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中院通报一起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后起诉收回的案件。为了让孙子顺利入学,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子过户给孙子,但在老伴因病住院时爷爷对儿子儿媳的所作所为不满,想要收回房子,但儿子却将产权证挂失并重新申请持有,最后法院经过两次判决,否决了10元买卖的情况,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赠与,并归于孙子名下。
消息发布后评论区产生了激烈的探讨,不少人认为此类“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才是,而且从人情角度讲,不仅儿子白养,房子也没了有些不近人情,但法律是客观的,本案中法院的判决虽然人情上有待商榷,但却合法合规。
部分法律学者的观点认为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首先是法院既然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就等于房屋权益应该物归原主;第二是该赠与行为缺乏赠与合同或协议等直接证据,第三是赠与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房产证一直在老人手里;第四是老人家的权益应该维护才对。
法院披露的细节显示,双方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孙子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所以并不存在爷爷所述为孙子入学而过户的情形。虽然爷爷认为房屋并非赠与只是为了让孙子入学,但该表述是房屋过户两年后的自述,并不等同于过户时爷爷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爷爷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为了入学暂时过户、待孙子初中毕业后过户回爷爷名下形成过合意。以上直接导致了虽然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能否定爷爷将案涉房屋赠与孙子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无法对抗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孙子的事实。
但在明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判决的确有部分地方应该由法官在人情的天平上发挥自由裁量权,虽然归属权属于孙子,但爷爷是否应该具有居住权?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很清楚的明白这其实本质上是一起“养儿防老”失败的案件,本案的判决并不利于我国传统“孝”文化的弘扬,反而助长了一些并不正确的行为,我们在希望法官能给予人民公正判决的同时,还能有一丝温度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