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被拆迁人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不服的,可以向有相关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请求。当然,被拆迁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应当附加一些证据,以证明自己房屋的补偿较低,也就是通过自己掌握的证据推翻机关的结论,达到最终的复议目的。
申请行政复议是被拆迁人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维权途径之一,如果被拆迁人申请了行政复议,拆迁方有可能就会迫于压力而做出让步,通过进一步补偿谈判,有点被拆迁人就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还有就是,如果行政复议的时机恰当。能在拆迁维权中起到关键作用。申请行政复议能解决了拆迁双方的纠纷,通过谈判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那么就能省去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成本。
另外,通过申请行政诉讼在于复议的周期较短,行政机关需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答复,但是,行政复议的不足之处在复议机关为原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或是同级人民政府,本质上还是行政机关,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因此行政复议的公平、公正与公开的程度相对来说是不足的。
因此,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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