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委托人与拆迁方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后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委托人已明确告知拆迁方其户内被安置人口之一在他处有回迁房,拆迁方经上会研究后与委托人就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委托人依约将房屋交给拆迁方拆除,委托人也进行了选房,并领取了部分补偿款。2022年8月拆迁方突然口头告知委托人,因其户内被安置人口之一在他处有回迁房不符合此次安置补偿政策,所以要对委托人2017年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内容和项目、数额等进行核减,将2017年《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作废然后重新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拆迁方不向委托人交付已选安置房和剩余未付安置补偿款。
当事人委托在明律师后,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评判,律师认为鉴于案件存在委托人主体资格认定困难以及2017年《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不能或被确认无效的风险,同时基于委托人对2017年《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内容、项目、数额等没有异议完全认可,律师制定了如下承办方案:
如果委托人没有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委托人需要先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给付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有权行政机关不答复或者委托人对履职答复不满意,再提起履行补偿职责行政起诉。但本案委托人已经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而且委托人对该《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完全满意认可,所以就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该《搬迁安置补偿协议》,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定,行政协议诉讼既包括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比如行政机关主动解除、撤销、变更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诉讼,也包括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
现阶段,拆迁方只是口头告知,以委托人户内被安置人口之一在他处有回迁房享受过拆迁安置为由,不交付安置房不支付剩余安置补偿款不履行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委托人2017年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安置补偿内容和项目、数额等进行核减,将2017年《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作废然后重新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拆迁方并没有重新作出撤销或变更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律师建议尽快就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履约行政诉讼,以免拆迁方重新作出撤销或变更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对委托人造成更加不利和复杂的后果。
律师提示:如果您正在经历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畜禽养殖业退养、环保整治退出、各种名目的腾退、城市更新、农村居住环境整治、合村并居等等需要拆除您及家人居住的房屋,您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而且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征拆律师,专业的事情交由专业的律师处理,为您的征拆及最终获得合理满意补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