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1、由被拆迁人主导,征收方和被拆迁共同人沟通选定评估鉴定机构,也可以采用抽签、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
2、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公示,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
3、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4、征收方和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5、征收方与被拆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方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6、在征收方按照协议支付补助和奖励后,被拆迁人在限期内搬离原住所。
7、如果被拆迁人在这期间遇到了强拆、逼迁、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二、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三、评估结果过低或者被拆迁人认为安置补偿方案不合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被拆迁人对安置补偿不满意,和征收方协商后未达成一致的话可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五、房屋价值的评定应该以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拆迁安置补偿要让被拆迁人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不能让被拆迁人越拆越穷。
六、像工厂、商铺、企业等经营性房屋的安置补偿方案应该和普通住宅有所差别,且这类房屋在拆迁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等才能获得补偿。
七、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可以清点好自家的物品,对照着安置补偿方案对自家能够获得的补偿有个大概的了解,一旦征收方给的补偿过低被拆迁人要及时协商或者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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