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农民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收回的,比如村民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自己申请的土地,或者村民申请的土地是用来建设住房的,结果村民在土地上建起了养殖场、工厂,甚至挖塘养鱼等等,对于这些情况,那么村委会就有可能会收回宅基地。
另外,因撤销或是迁移等原因不再继续使用宅基地的,宅基地同样也会被收回,其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比如家庭成员外出上学、就业、外嫁等原因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身就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那村委会可能会收回宅基地。
最后,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公益利益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话,村委会也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这常见的村公共设施,如修建村内公共道路、桥梁、防汛通道等。公益事业则是指学校、敬老院、集体休闲场所等。这些建设项目服务于村民群体。
所以,村集体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收回农民使用的土地,另外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正常使用土地的农民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村委会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其他公益事项建设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时,没有给予村民补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以上是农村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的条件,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