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村委会是自治组织,并非政府部门,并不拥有行政部门的公权力,所以,村委会就需要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土地补偿款是征地补偿的重要一项。但是,土地补偿款不是直接发放到村民手里的。而是由征收主管部门统一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村委会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不是说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了村委会,村委会就可以擅自对征收补偿款处理的。
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款之后,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比例,也就是说村委会是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农村的公共建设的。虽然补偿款在村委会账户里面,但是村委会是无权截留土地补偿款的。
但是,在的农村土地征收中,如果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其职位的便利,擅自将打入村委会账户的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截留土地补偿款。以致于发放到村民手中的补偿款受到影响,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广大村民需要确定的是,村委会对村务有着一定的管理权,但是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定,不是由村委会的个别人员说了算的。如果村委会私自截留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村民的补偿款变少,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或者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农村征地拆迁时,村委会对于补偿款的如何处理问题的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