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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征收,本属于村民的村留地找不见了咋办?

摘要:村留地制度就目前来说,浙江省施行的范围较广,推行力度较大。浙江省台州市自1994年撤地设市以来,就在整个台州市内实行村留地安置制度,按照被征地面积的8%-10%的比例确定村留地返还给村集体,给被征地村集体使用,目的是鼓励村集体自主开发,壮大村集体组织经济,保障被征地村民的长远生计。
集体土地被征收,本属于村民的村留地找不见了咋办?

村留地制度就目前来说,浙江省施行的范围较广,推行力度较大。浙江省台州市自1994年撤地设市以来,就在整个台州市内实行村留地安置制度,按照被征地面积的8%-10%的比例确定村留地返还给村集体,给被征地村集体使用,目的是鼓励村集体自主开发,壮大村集体组织经济,保障被征地村民的长远生计。

而在实际中,台州市各个区的村留地似乎又不像政策规定的那样,村民对于各自村的村留地面积、四至范围,乃至村留地的落实情况都很模糊。村民想要明确属于村集体的村留地,似乎又不知从哪儿开始,往往一筹莫展。那么属于村民的村留地到底去哪儿了呢?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团队接到台州市xx区某村村民咨询,根据村民反映,台州市xx区某村从2000年开始全村1000多亩土地被征收,按照浙江省返还村留地政策,应返还111.6亩村留地。

该村村民2014年通过信访获得区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该村几十亩村留地已被出让。

但根据村民反映,该土地并未出让某集团,而是出租给集团,租赁期为20年。村民认为该《会议纪要》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处理村集体留用地,侵犯了他们的利益。

2015年12月,村民代表以村委会名义起诉区政府,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集体留用土地的处理决定,并将116亩村留地返还给村集体。

一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系2005年作出,且只是明确了村集体留地位置和面积,并未对土地权属作出直接的变动,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案件”,其起诉期限为5年,以原告的起诉超过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村委会认为其于2014年才得知该《会议纪要》,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二审法院直接忽略这一点,还是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

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村委会自称2014年7月得知该《会议纪要》,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而村委会于2015年12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无独有偶,另一个区的某村从信访获取的材料中得知本村村留地有53亩,及时找到了聂荣律师团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2010年左右征收该村土地的时候返还了72亩村留地,并非答复材料中的53亩土地。

但该村一直只知道43亩左右土地的位置并实际使用,其他的一概不知,也不知道具体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等。在聂荣律师团队和本村村民的共同努力下,72亩土地全部按照政策规定的置换面积置换成了商办用房,村民的利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

实践中笔者发现,大部分村面对其村留地缺乏进行自主开发的实力,闲置粗放利用的现象较多,更有很多村民都不知道本村村留地的四至范围和具体情况。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整个台州市市区已落地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共有4282亩,其中,已农转用的3520亩,未农转用的762亩。分区域来看,椒江区1825亩、黄岩区782亩、路桥区1245亩、台州湾新区429亩。

聂荣律师团队在这里提醒大家尽快理清本村村留地的相关情况,时间拖的越久,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以免本村全体村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事实上,根据台州市《关于加强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的意见》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时,所在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村留地座落位置、面积及规划用途。由此看来,村集体长期找不着本村村留地的情况实属异常。鉴于村留地可依规折算成货币补偿,是一笔村民们应当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利益,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做到早知情、早处置,避免拖延时间导致权利救济期限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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