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甲市乙区政府作出涉案《关于征收丙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同时发布了甲市乙区丙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丙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区域包括齐某房屋所在的小区。
征收部门为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该片区的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齐某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
2018年4月底,齐某发现房屋所在的楼栋遭破拆,该楼道堆满建筑垃圾无法通行,齐某家以上的房屋全部被拆除。
同年5月至6月,齐某发现自家单元楼梯、北边客厅、厨房全部被拆除,屋内未取走的物品都已经不见踪影。
齐某认为未经法定程序征收方不得强制拆除其房屋,在齐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未履行征收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自家房屋的破坏性拆除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齐某向甲市乙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齐某未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12月20日,乙区政府依据乙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的申请作出《甲市乙区政府关于齐某房屋进行补偿的决定》,送达齐某并在该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齐某对涉案补偿决定不服,向甲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市中院经审理,驳回齐某诉求,齐某上诉至省高院。2019年7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齐某的上诉。
而在强制拆除诉讼方面,齐某房屋所在区域于2018年4月开始拆除,现在还有部分没有拆完。经过法院现场查看,确认齐某房屋所在楼房已基本拆除,仅剩其中一个单元中一侧的一至三层房屋(共三层)未拆除。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法院要对本案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相关的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案的被告,其对自己的强制拆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021年12月14日,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按法律规定,应该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本案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提交答辩状。
但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却于2022年1月12日向法院提交证据,已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且未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逾期提交的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结合法院的现场查勘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确认齐某房屋所在的楼房有两户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齐某提供拆除前后的照片能够证实未拆除部分并非齐某房屋所在单元。
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在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且齐某已对涉案《甲市乙区政府关于齐某房屋进行补偿的决定》不服起诉,案件还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就将齐某房屋拆除。
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逾期举证,视为作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无法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甲市乙区房屋征收中心在未签订补偿协议及未经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即拆除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赵治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类似于本案中的这种“切蛋糕”式破拆房屋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鲜见。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在最初的破拆行为发生时,事实上拆迁方已经是在对被征收房屋采取逼迁、破坏行径,被拆迁人就要及时咨询律师走法律救济途径,切不可盲目消极等待,更不要认为非得到房屋整体均被拆除后才能救济权利。
此外,对于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一定要趁早进行,因其作为征收补偿之“核心行为”对补偿结果具有决定性。被拆迁人要尽力争取将其撤销,迫使征收方重新作出,这样才能更好的保留提升补偿利益的希望。(王园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