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事业房屋。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原房屋的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价补偿。
2、宗教团体的房屋。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拆迁方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3、公共设施的拆迁,如果房屋拆迁需要拆除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邮筒、废物箱、车辆站点、消防栓、人防等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绿地的,拆迁方应当重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福寿年高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区、县房地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5、有抵押的房屋。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方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
6、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接到停止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以上是房屋拆迁中几种比较特殊房屋补偿政策,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