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享有拆迁补偿,也可以享有的拆迁项目中的补偿安置。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并在承租房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共同居住人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户口在拆迁房屋中并实际居住,且他处无房。但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虽然未能完全满足这两个条件,但仍然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以下是同住人的认定和可以补偿安置的情况: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配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接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役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落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落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另外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条件困难的情况,也还是可以酌情认定为同住人。主要适用于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以上是关于房屋拆迁时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和补偿情况,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