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滩涂是滩涂的一种,一般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由于潮汐作用,海岸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其上部经常露出水面,其下部则经常被水淹没。由此可以看出,海岸滩涂的性质比较特殊,它既是土地,又是海洋的组成部分。海岸滩涂和海域往往很难区分,但是很多时候又不得不进行区分。
这里所说的海岸滩涂和海域的区分,是指法律上的区分,而不是现实上的区分。某片地区到底算是滩涂还是海域,在其性质、权属、利用使用的手续和方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在实践中,海岸滩涂是作为土地的一种,由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滩涂可以是国家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海岸滩涂就可以和其他集体土地一样进行承包进行养殖,如果需要征收则需要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来进行。而海域则是归属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只能是国家所有,要使用海域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来进行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收回程序和要求也和集体滩涂的征收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对海域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其中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海岸滩涂的明确定义,也没有明确地对海南滩涂和海域进行区分。
根据上述法条对内水的定义,可以将海岸线作为土地和海域的分界线。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测绘标准,海岸线一般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的水陆分界痕迹线。海岸线以内向陆地的一侧是作为土地的海岸滩涂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是否在海岸线以外,向海的一侧就一定是海域,不再属于海岸滩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是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但是很多海岸滩涂的承包是从1980年代就开始一直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的规定,在无其他程序明确剥夺、变更的情况下应当自动延长。
农村集体成员在八十年代承包的海岸滩涂,即使在海岸线之外,也不应该未经过任何征收、变更的程序,就自2002 年起从集体所有的滩涂自动变更为了国家所有的海域。
同样的,海岸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海南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海岸线是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修测,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修测工作。在农村集体成员承包经营养殖了数年乃至数十年之后,海岸线经过修测变更,农村集体成员承包的滩涂很有可能会有部分从海岸线内变成了海岸线外,这个情况下也不可能将集体所有的滩涂自动变更为海域。
所以,在区分海岸滩涂和海域的时候,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单纯地把海岸线作为滩涂和海域的分界线,还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历史遗留,以适当地解决问题。如果确实需要将承包的滩涂部分变为国有,就需要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法律和程序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