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法的有关内容你了解多少呢?在面临拆迁问题的时候,不知道怎么解决,去问去查可能也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如果对拆迁法有一定的了解,那么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就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征收程序方面要合法合规。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做出征收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制定征收有关文件。在组织有关部门对一系列征收注意事项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拆迁补偿方面要公平合理。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专业的评估机构综合多方面因素后评估决定最后的具体金额,并且不得低于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屋的市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双方共同决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要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法律还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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