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些行政行为是不可或缺的程序。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有权力就必需承担责任,从行政相对人即公民的角度来说有权利必需有救济途径。国家机关等行政主体与公民本就是居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实现国家机关与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目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的运行中也逐步看见成效,至少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做到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了解行政救济法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行政救济到底包括了什么?如何应用行政救济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为大家简单讲解下有关于行政救济法的具体内容。
行政救济领域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为两大主要方面,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如何运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的衔接是我们广大当事人应当了解的。
一、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所谓自由选择即为,1.当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能够选择行政诉讼,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后也可以再次进行行政诉讼;2.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进行,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行政复议了,应当暂缓行政诉讼;3.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又经过复议机关同意其撤回申请的,只要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原告有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但是自由选择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是对于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省部级申请复议,省部级单位作出对自身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经选择国务院裁决便具有终局性,不可在提起行政诉讼。
(二)必须先行复议才能提起诉讼,行政复议为前置的情况。
1.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2.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是否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3.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以上三类情况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在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具有终局性的情况。
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一)行政机关对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了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此时诉讼被告应为复议机关。
例:甲对于A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满意向其上级机关即B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B政府改变了A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提起诉讼将B政府列为被告。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此时诉讼应将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例:甲对于A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满意向其上级机关即B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B政府维持了A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提起诉讼将A、B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最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提前学习了解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对于遇到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有着很大的作用,正确了解救济途径,才能依法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