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20]24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 东至19-14地块,西至19-10地块,南至望江南路,北至19-11地块;
2、居住房屋产权数 6,建筑面积 1290.2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 0,建筑面积 0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元(人民币,下同)。
2、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 );②产权调换( √ );③易地新建( ×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的,现房坐落 瑞安路699弄,总建筑面积 1735.78 平方米,安置基价 3300 元/平方米(均价,一房一价),房屋产权证号为 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117174号 。
规格: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的, / 。
规格: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 / ,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 / 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每月12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800 元,按 1800元发放 ;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 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10元计算,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 元发放 ;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 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200元计算;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 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户,给予每户(按核定户)2万元的签约奖励;具体详见补偿口径;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 》(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7、其他事项: / 。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⑦其他费用: / ;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 》(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②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③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⑥其他费用: / ;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7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 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 上海市浦东第八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安置房屋价值和货币补偿金额)为 16329404元,已按规定落实;
(七)其他事项: / ;
四、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1年3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1年2月10日前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瑞彬 联系地址:张江路1238弄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