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然而很多被征收人对此并不了解,甚至分不清哪个公告属于法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更别说就此方案享有哪些法定的救济权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近日便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概况】
仅靠政府文件,而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收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某村的朱先生于今年4月20号收到所在村组通知,征迁办公室将依据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政府文件)对自家的三层小楼房征收并予以补偿安置。然该通知补偿标准过低,完全达不到朱先生现有的生活水平,朱先生遂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王金龙作为其案件的代理人。
该案件开始委托时,朱先生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却不知道应采取哪些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利。仅提供给王金龙律师一份补偿依据——政府文件,对此,王律师依法展开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所涉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提供给广大被征收人参考: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公告程序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之内以原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涉及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标准,必须做到具体明确,而不能泛泛而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权利救济
1、 听证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申请裁决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拒办补偿安置手续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朱先生的房屋要被征收拆迁,赣州市国土局却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为此,王金龙律师已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程序违法并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求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迁是一场长期的利益博弈,被征收人应该积极了解该方面的基础性法律知识,进而在自行维权阶段做到有的放矢,步骤清晰。而一旦自行维权效果不佳或缺乏思路,就应当果断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自己则积极配合、辅助。无论如何,对于“两公告一登记”这一征地必经程序,希望大家通过此文能有所了解认识。(郭敏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