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群众合法利益,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0〕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适当提高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妥善解决我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充分提升拆迁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制定《办法》的起草依据
依据《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14〕3号)、《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3号)。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在第一章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意义、政策依据以及办法适用范围。
(二)《办法》在第二章明确了搬迁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房屋的,除按政策标准给予搬迁补偿外,另以原安置时的套(户)型为单位,给予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房屋搬迁补助。
(三)《办法》在第三章明确了集体土地门面房搬迁经营损失补偿。其中门面房是指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临街、临12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带有卷帘门或铺板门的底层临街门面房屋。门面房的计算以第一个自然隔断,且最多不超过10米进深为长度;以实际安装卷帘门或铺板门的房屋开间为宽度,据实核算门面房面积。
(四)《办法》在第四章明确了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过渡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每个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
三、本《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的解释权由彭州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负责。
解读单位:彭州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