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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能在复议中复制、拍摄相关材料吗?

摘要:在征地拆迁权利救济中,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都不能想当然。本文,在明律师就和大家分享一个看上去算不上是问题的问题,但要真在实务中被你碰上了,有些地方的操作绝对够被拆迁人喝一壶的……
征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能在复议中复制、拍摄相关材料吗?

  在征地拆迁权利救济中,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都不能想当然。本文,在明律师就和大家分享一个看上去算不上是问题的问题,但要真在实务中被你碰上了,有些地方的操作绝对够被拆迁人喝一壶的……

  【诉讼材料均可复制、拍照,但复议材料可就……】

  按照一般人的印象,到法院“打官司”的过程中,涉及的庭审材料都是可以查阅、复制的。譬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就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请注意,该条规定将查阅、复制涉案材料区分为了两种情形。一是代理本案的执业律师,其享有的查阅、复制材料权限相对较大。即便是涉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其也可以查阅、复制,但需要依法保密。

  二是执业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他们仅有权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材料,这一范围要比律师所能查阅、复制的“本案有关材料”明显缩限。且涉密及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他们是无权查阅、复制的。

  不仅仅是行政诉讼,整个诉讼领域中律师都较当事人享有更丰富、便捷的查阅、复制材料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中明确,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据此,实践中律师不仅能够对案卷材料查阅、用随身携带的电脑摘录,还可以进行复印甚至直接拍照。

  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事情就没有这么顺利了。《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这里赋予申请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权限,仅有“查阅”这一项,并无关于摘抄、复制、拍照的规定。这就给实践中被拆迁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复议中的工作带来了现实的麻烦。

  在明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同地方的行政复议机关对此在尺度掌握上是截然不同的。有的地方仅允许律师用肉眼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阅,而不允许律师用电脑进行摘抄,更不允许复印、拍照。这等于是在考验律师的眼力和记性。

  有的地方会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站在律师身旁全程“监督指导”,允许肉眼查阅和用电脑摘录,但碰上无法摘录的“公示公告照片”等证据材料,则需要领导下很大决心才能允许律师对相关内容进行拍照。这主要考验的是律师的沟通能力。

  不过值得称道的是,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部门在此问题上赋予了律师以充分的信任,不仅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印和拍照,而且在服务接待上也很有耐心。

  大家看,一个“小小”的查阅复制涉案材料环节,就会有这么多不同的情况和遭遇。持证执业的律师出马尚且像碰运气一样,更何况咱被拆迁人自己上了。

  针对此问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郑远航律师表示,事实上对涉案材料进行拍照的目的基本等同于复制,且相较于复印、摘抄要省时省力很多。现实中能否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拍得上,主要看涉案复议机关对此是否同意。如果复议机关同意,那么拍照、复印都会比较顺利;反之,就会比较令人烧脑。专业的拆迁律师们都希望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能在修订中明确保障律师及申请人的阅卷权利,在这一问题上与行政诉讼保持同步。

  这也再次提示广大被拆迁人,该委托律师的一定要及时委托。否则真你自己去了只许看不许拍,咱脑子又没律师那么好使,经验又没有那么丰富,可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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