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黄征预公告〔2022〕57 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 1 位置范围:黄岛区长江路街道昆仑山路东,长江西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家台社区。
地块 2 位置范围:黄岛区长江路街道昆仑山路东,长江西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家台社区。
地块 3 位置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风河北路北。琅琊台路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哨头村。
地块 4 位置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风河北路北。琅琊台路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哨头村。
地块 5 位置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风河北路北。琅琊台路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烟台东村。
地块 6 位置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风河北路北。烟台东七路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孟家滩村、王戈庄苗圃。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 1 拟用于长昆立交桥周边区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 2 拟用于长昆立交桥周边区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 3 拟用于大哨头村村改补亏用地,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房用地;
地块 4 拟用于大哨头村村改补亏用地,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房用地;
地块 5 拟用于大哨头村村改补亏用地,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房用地;
地块 6 拟用于清华大学附属医院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
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
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黄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滨海街道办事处拟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组
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
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
字〔2020〕74 号)批复的青岛市黄岛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
区片,为 Ⅱ 级区片,每亩补偿 8.5 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
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 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完成后,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
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黄
岛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
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
善处理。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