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谁可以成为拆迁安置人员,并享受拆迁补偿权利,是征收拆迁案件的核心,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如何探究拆迁安置人员资格的核心要义,我们应以案释法明理。
一、没领证、户口没迁入的儿媳妇就没资格成为安置人员吗?
来自河南省中牟县的冯某某,因其儿子与王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只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未登记结婚。之后,两人的儿子出生,一年后两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随后,冯某某家被纳入了当地征收拆迁范围。但直至拆迁人口统计放宽的截止日,王某某都未将户口迁入冯某某家所在村组。因被征迁,冯某某与受中牟县政府委托的刘集镇政府签订了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区开始交房后,中牟县政府以冯某某儿媳妇王某某的户口未在拆迁人口统计截止日前迁入为由,拒绝履行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
为此,冯某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中牟县政府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牟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再46号再审行政判决书,维持二审行政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没领证、户口没迁入的儿媳妇可成为安置人员的理由如下:
第一,在拆迁人口统计截止日前,其儿媳妇王某某与儿子冯某已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并在冯某某家居住、生活,还与冯某生有孩子,事实上已成为冯某某家庭中的一员。因此,这为王某某成为拆迁安置人口奠定了合理性基础。
第二,双方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冯某某并不存在弄虚作假等骗取政府签订协议的情形,双方协商虽与拆迁安置文件规定不一致,但不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二、军人的安置利益保护是法定的,且不容协商的!
王某明是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的居民。因其房屋征迁,王某明与良渚街道办签订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06年11月7日,王某明的女儿王某芳与现役军人陈某前结婚登记。因军人陈某前只有军籍,而被销户籍,故其未将户口迁入王某明家所在地。在涉案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时,陈某前原本符合条件计入安置人口,但征迁方拒绝将陈某前列入安置人口。
王某明不服,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终367号判决支持了王某明的诉讼请求。最终,王某明家安置人口由6人变更为7人,征迁安置面积也从480平方米相应增加为560平方米。
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当地政府为征收集体土地,在其职责范围内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即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在自治程度和范围上与民事合同存在显著差异。该协议中虽然也存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如征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或调产安置),但该协商只能在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方案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该协议绝大多数内容是由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方案直接确定的,如安置人口的确定就不能由双方来协商,而是法定的。
本案中,陈某前与王某芳为夫妻关系,并且《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中明确指出,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补偿人口。因此本案中陈某前最终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另外,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对于身份较为特殊的现役军人能否被列为安置补偿人口,由于各地的标准大不相同,需要依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看。若您遇到此类征收拆迁问题,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征拆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