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上马台镇农民集体土地1.49759公顷(合22.4638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绿化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东至上马台镇农民集体土地;南至上马台镇农民集体土地;西至上马台镇农民集体土地;北至上马台镇农民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0.007550.11325
园地00
林地00
牧草地00
其他农用地00
建设用地1.4900422.3506
未利用地00
合计1.4975916.49759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83.11624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不涉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2年7月1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联系地址:武清区泉发路12号(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邮编:301700;联系电话:82100621)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上马台镇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