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工作尾声,广大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村民委员会突然声称已经按照民主程序表决通过,收回未签订协议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那么,相关部门真的可以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征收吗?法律是如何规定限制的,遭遇该现实问题又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权呢?
其实,这只是征收的手段,并且很有可能涉嫌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翻译一下就是,农村村委会有权做出收回决定,但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此时就是被拆迁人第一个维权的方式手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以上大家可能会比较乱,简单讲,就是如果你能断定村委会表示的宅基地回收是没有政府授权的,那么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村委会的回收宅基地行为不合法!
依据此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政府直接要求收回农村宅基地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诉讼诉求当地政府无职权依据而予以撤销,对此最高检和最高法亦有明确案例确定该原则。
当然,这里广大被拆迁人还是要明确哪些“理由”是不违法的回收。
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66条的明确规定:(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一般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征收部门最常用的方法即使第一种,但这里需要大家了解的知识点是:该种收回的法定情形,首先明确了要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这里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应当是某一具体项目,例如,建设乡村学校、乡村医院等,而非整村的改造行为。
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部门想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理由来征收,必须出具具体的用地规划和证明,否则单纯的旧村改造却以此为借口肯定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再有就是,进行旧村改造后一般要进行项目建设,如果仅仅收回使用权,但土地未经征收则土地性质未予转变,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建设行为,显然也会涉嫌违法用地,被拆迁人依然可以以此为理由进行合法维权!
至于以上的第二种情况,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表明那基本被拆迁人也无法争辩,不过这种情况一般是极少数,只要被拆迁人“问心无愧”也不会出现此类情况,而第三种情况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一般也会给予合理补偿,在此就先不展开细说。
最后一个关键点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那就是维权时效的问题!
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对收回决定发出后的执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等于告诉了我们,三个月内必须提起维权,当然,三个月看起来时间也不短,但是对于被拆迁人来说紧靠三个月的时间进行取证难免会有些时间紧张,所以还是建议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情况下今早联系律师,可以极大挽回时间成本和提高维权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