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时,往往会选择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而随着征收活动的进行,未能与行政机关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被征收人往往会处于房屋被强拆的境地。
那么,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以起诉吗?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后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已经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当被征收人再以强拆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时,属于诉讼标的为法院生效裁定书所羁束的情形,因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同于一般的生效裁定,原因在于准予强制执行程序在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期限等方面均不同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裁定或判决,所以司法强拆行为可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表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行政机关就其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准予执行的行政决定所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仍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否可诉,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作区分处理:
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就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仅以行政机关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决定)本身违法等为由主张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对象不符等特定情形,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但在实践中,有关强拆的情形并非如上述规定这般简单,例如在征收项目进展紧迫之时,行政机关往往急于拆除房屋,此时若非诉执行审查程序又存有疏忽,很可能出现行政机关的执行或催告通知未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案件未超过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仍享有诉权,但房屋却遭受司法强拆的情况。此时如若剥夺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简单地以行政行为受到生效执行裁定羁束为由不予受理案件,显然是不具备合理性的。
通过案例检索,笔者发现,最高院曾在(2016)最高法行申1276号《行政裁定书》明确表明,因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期限等均不同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裁定。因此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效裁定书的范围。
鉴于非诉执行审查程序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与诉讼程序中的审查在内容和标准上都存在很大区别,准予执行裁定本质上并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情形,对于确实未超过起诉期限的经审查的强拆行为,法院不宜简单地以受到非诉执行裁定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当然,经审理如发现此类案件确有错误,则可以在裁判作出前,依法对准予执行裁定先行纠正。
综上,对于司法强拆行为能否起诉要视情况进行区分处理。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团队提醒大家,如遇司法强拆,请及时咨询律师,切勿犹豫不决,错过最佳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