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最新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就当前到2025年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与本月上旬发布的“县城城镇化建设”一文相呼应,乡村建设同样涉及拆旧建新、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等重要的核心课题,这将与广大被拆迁村民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那么,《方案》中究竟有哪些事关农民土地、房屋的新精神呢?农民朋友们在遇到具体项目时又该注意从哪些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工作原则:不搞大拆建和强迫命令】
《方案》在开篇的工作原则中明确给出了如下表述:
防止刮风搞运动,防止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牢牢守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
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坚持为农民而建,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不搞大包大揽、强迫命令,不代替农民选择。
在明律师认为,“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工作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在新形势下的乡村建设项目将着眼于“协议搬迁、改造”,充分尊重被拆迁村民的意愿,这与“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政府征收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站在征收拆迁的宏观层面看,“拆旧建新”事实上就分两大类:行政征收和协议搬迁。前者叫政府主导并负责,后者才能被称为“政府引导,农民和市场参与”。大家所熟悉的腾退、城中村改造、村庄撤并等项目大多属于后者。
《方案》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一点:今后的农村拆迁中将有相当一部分比例都是村民可自行做主的项目,如果农户自己不同意,不愿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搞逼签、强制,搞了就是违背了政策初衷,也同样涉嫌违法。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
《方案》中对此前多年地方上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合村并镇”项目又一次踩了刹车: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这句话透露出两点讯息:一是重申了耕地保护不可撼动的绝对重要地位,再怎么进行乡村建设,也不能把主意打在农用地、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上。
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耕地非粮化等做法,一定要坚决予以杜绝,否则处罚的大棒打下来不是普通农民所能承受得起的。
二是对撤并村庄搞大社区,“农民集中上楼”等规模化的操作再次提出了“警告”。严格规范、严格控制、严禁随意,类似的政策表态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乡村建设,首先要留住乡村。倘若乡村都被撤并成镇了,农村具有标志性的宅基地院落都被社区楼房所取代了,那么乡村建设也就将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了。
在明律师要强调的是,中央对此问题的三令五申恰恰证明了其在乡村基层的普遍性和严峻性。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对此类协议搬迁行为保持高度警惕,主动行使村民自治权利对其进行信息公开和监督,同时要在项目初期征询民意阶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团结更多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请大家牢记,不是什么样的村庄都适合搞撤并,撤并行为是不能靠行政力量去强制的。
【农房质量安全和农村人居环境均需提升,危房和违建得留神了】
《方案》中指出,要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
这里可以看到,农村危房改造和违建清理整治将会在未来3年中持续开展。农民自建房由于历史欠账过多导致接连发生重大恶性事故,近年来始终都是排查治理的重点领域。这又与“私搭乱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可以说违建最容易变成危房,进而危及公共安全。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农村危房改造需建立在专业机构的鉴定基础上,除非涉案房屋系D级危房,否则一般不涉及整体拆除重建,更不会与大规模搬迁划上等号。
很多搬迁项目都是打着危房改造的名义行项目建设之实,并以危房为理由压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利益。对于那种整片整片的危房搬迁改造项目农民还是要予以关注,如果你主观判断自己的房屋并不算“危”,那么就有必要尽早咨询律师,看看所涉项目是否存在猫腻了。
至于对私搭乱建等违建行为的清理整治近年来则是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大家要重点审查查处行为的实体层面,防止“以拆违促拆迁”的老套路不断上演。真的拆违,谁也拦不住;假借拆违名义搞拆迁,谁也不该轻易妥协。
需要多一句嘴的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本身绝不能作为查处违建的“程序”来用。查违建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来做,村委会没有这个权力,更不能借着“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旗号进行违法拆除。
此外,《方案》还再度提及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层面的问题,提出要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在符合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前提下,可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重点保障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乡村建设。
农民们要注意的是,这类改革试点举措一般以县域为单位推开,在试点期间必须明确尊重农民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帮拆等涉嫌侵害农民合法物权的行为。
名义、由头从来都层出不穷,但究其实质上的法律性质,仍然跑不出“协议、协商”的范畴,都是无法强行推动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搞建设终究离不开占地、建房、施工等实际行为,而这都是随时可能对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产生影响的。农民朋友在参与乡村建设项目中一定要明晰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原则,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村民自治权利,遇到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时要及时给自己“踩刹车”“按喇叭”,避免迫于面子或者舆论压力而放弃自己的合理诉求主张,签订不够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一步一步稳扎稳打,不出大的矛盾和纠纷,这才叫真正的美丽乡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