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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海盐这个街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出!

嘉兴海盐这个街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出!

  关于公开征求《秦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秦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至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公示日期: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26日联系人:姜明中联系电话:0573-86577130通信地址: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1188号邮编:314303附件:《秦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秦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17日

  《秦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区集聚,缓解主城区用地空间紧张,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提高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人居坏境更加优化舒适,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结合秦山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一)征迁适用范围及对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农户,具体以征迁启动公告为准。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一)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临时突击抢建、抢种青苗、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同时暂停征迁区块内分户、户口迁移和营业执照办理。(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政策1.土地补偿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0〕15号)。2.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文件执行。3.人员安置。涉及人员采用养老保险安置,根据征收面积和人均耕地计算参保人数,每亩5000元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并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4.征迁区块内的企业、种(养)殖户、商店及家庭作坊补偿按《秦山街道征(搬)迁项目中涉及企业搬迁补助的实施意见》(秦街〔2017〕43号)执行。(三)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由秦山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文件执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由农房拆迁实施单位推荐不少于两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如评估构所得赞成票相等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秦山街道农房拆迁管理部门确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被征迁房屋初次评估费用由征迁人承担。非因评估机构漏项失误而要求复评的评估费用和评估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屋经评估给予补偿后,由街道统一拆除,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拆迁人。(四)奖励及相关政策1.签约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老房上交钥匙的,每户按基准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有户无房不享受该奖励。2.拆迁过渡安置费:按每人每月150元补助(一人户每月200元),一次性享受18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拆迁过渡安置费的结算按家庭人口计算,户籍属当地所在村(社区)征迁范围内,拆迁户需提供户籍等有效证明。3.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发放1000元/户。有户无房不享受搬家补助费。

  三、房屋安置(一)户确认“户”是指以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为一户)。由街道征(搬)迁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符合分户条件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新分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二)基准面积的确认基准面积即原农村合法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实际确定,不包括原批准的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包括阳台和挑出部分)属同期同幢的按同类建筑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如无《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的,按农户所能提供的镇级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结合实际确定,如因祖传私房、历史原因造成的未批先建等原因,即无《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街道征(搬)迁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通过调查结合现有审批政策共同认定。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拆迁人。有子女的老人单独拥有合法建房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被征迁人的,以实有安置基准面积安置,合并至确定为被征迁人的子女补偿安置范围,不作计户标准。被拆迁人在建造新房后,根据审批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料不作征收计户的依据。(三)涉及多子女、离婚户多子女以基准时间为准,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兄(姐)弟(妹)都已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者一方已婚且符合完整家庭条件另一方也已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则一户作为新增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离婚户1.夫妻离婚在征迁时基准时间前已满5年或者一方再婚一年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由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2.夫妻离婚在征用基准时间前未满5周年的,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满5周年后,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经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上述情况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一套公寓房安置(面积不超120平方米)。(1)离婚后户籍在所在村征迁时范围内且未再婚的或再婚的配偶未享受过农村建房、征迁安置的和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2)离婚析产未取得产权的且本人无继承、受赠或其他形式和途径取得农村私有住房的。不符合安置对象1、在征迁基准时间后夫妻离婚的,不再安置。2、离婚后在征迁基准时间农村居民子女未成年的,按离婚户政策安置,离婚后在征迁基准时间农村居民子女已结婚或达到晚婚年龄的,不再单独安置。3、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三)安置方式安置方式为原有旧房置换公寓房,再以部分或全部安置面积换购一手商品住宅,即“保障+改善”式安置。征迁农户必须以户为单位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附件1)。(四)安置区域。保障型住房安置于秦山街道综合配套服务区(秦山新区),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安置区域、统一设计户型,并统一制定抽签或选房规定。改善型住房安置于县主城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本街道一手商品住宅。(五)置换面积1.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有建房资格的农户,以核准的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置换公寓房;核准的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基准面积按180平方米计算。优惠购房面积为80平方米。2.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不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3.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一套安置房(面积不超120平方米),其中80平方米以内的按基准面积内安置价格结算,80-120平方米部分按优惠购房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六)置换价格及差价调节1.基准价格:基准价是公寓房安置时核准的基准面积内结算价格,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2.优惠购房价格:优惠购房价是核准的基准面积外的优惠购房面积,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3.市场比准价格:市场比准价是指超出核准的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部分的结算价格,2022年度价格为6500元/平方米。市场比准价格每年一公布。4.秦山新区公寓房安置户型面积约分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

  结算价格:按楼层调节差价进行结算。①多层公寓房层次系数:一层94%,二层104%,三层106%,四层104%,五层96%。②高层公寓房层次系数:以底楼为基数,每层上浮50元/平方米,最高层较次高层下浮50元/平方米。地下车位价格为5万元/个。自行车车库为1000元/平方米。高层具体层数以实际建造房屋为准。具体分档计算参照下表:单位:元/平方米

嘉兴海盐这个街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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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寓房回购完成旧房补偿、公寓房安置后,经征迁户申请,对征迁农户所安置的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凭证、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方式支付。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一)回购方式1.农户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是指基准面积加优惠购房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可兑现。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奖励)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本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2.农户申请全部面积回购的,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保障型购房凭证:是指对置换面积全额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有效期一年。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奖励)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104%。(二)回购价格对农户申请后,剩余安置面积予以回购的,回购单价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秦山街道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评估确定。回购单价每年一公布。经评估,2022年秦山街道的回购单价为6500元/平方米。

  五、征迁农户进城购房及奖励结算(一)购房奖励范围完成回购结算后,凭购房凭证,选择在县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本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不同额度的购房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实际支出的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额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二)购房奖励标准1.购房奖励面积标准购房奖励面积为:基准面积扣除在本街道实际安置的(一套)公寓房面积。因街道公寓房建设进度不同,公寓房安置时采用不同的认房方式(按顺序号选房、抽签定房等),实际公寓房安置面积按签订协议中农户选房规格计算。2.购房奖励单价标准每平方米的奖励单价标准,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后另行发文公布。2022年度奖励标准为:以实物+改善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在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在本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以基准面积-实际安置面积计。以保障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以基准面积计)3.征迁农户购房奖励款计算方式当购房款高于购房凭证额的80%时,购房奖励款=(征迁农户房屋基准面积-属地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每年公布)。当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额的80%时,购房奖励款=(征迁农户房屋基准面积-属地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每年公布)*80%。(三)购房凭证及奖励款结算办法1.征迁农户购房凭证使用办法(1)征迁农户在向县主城区或本街道房产公司购房时,可以凭购房凭证票面额支付购房款。当付款额大于等于购房凭证面额时,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购房凭证结算,结算后农户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当付款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时,(购房总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或分期支付购房款),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购房凭证结算,结算后农户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购房凭证余额部分,购房户无贷款的,直接划入购房户账户;购房户有贷款的,待银行放款后,划入购房户账户。(2)征迁农户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房,选择现金兑现的,可凭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凭证,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结算。2.征迁农户购房奖励结算方式(1)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的征迁农户在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房的,凭与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经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奖励结算,奖励结算预留10万元,在属地安置房交房后办理费用总结算。奖励标准为搬迁签约当年度公布的奖励标准。(2)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的征迁农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凭与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合同经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奖励结算。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征迁农户购房网签的管理,严禁通过撤销网签合同骗取进城购房奖等行为的发生。

  附件: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兹有秦山街道 村 组 村民全家,经过充分商议,现全家做出以下承诺:自愿选择秦山街道农房拆迁公寓安置政策,自愿退出并申请注销位于秦山街道的原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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