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云01行赔终1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由: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4日
案情简介:
戚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当地有一处住宅,该地块在2003年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2010年,涉案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其后,戚先生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赔偿申请。区城市更新局决定赔偿共计73万余元。当事人不服,依法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戚先生损失89万余元。戚先生认为判决未能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未能确保他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遂依法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威某赔偿强拆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366万余元;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日内,按4351.32元/月的标准,向戚某赔偿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赔偿金付清之日止的过渡费损失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专业解读:
本案律师对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遭遇强拆后,在国家赔偿阶段到底如何主张和举证,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保障了法律所赋予的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