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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房补告〔2021〕第504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21〕第626、627、628、629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21〕第626、627、628、629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青浦区华新镇、徐泾镇,南至崧泽大道、北至华重路;

  2、非居住房屋产权数 1 ,建筑面积2567平方米。

  二、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产权证面积350元/平方米;

  ⑥奖励费标准:按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奖励50万元/户;

  ⑦其他费用: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内部装修装饰评估得出。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1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其他事项:

  无

  三、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01月2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翟文清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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