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21〕第626、627、628、629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青浦区华新镇、徐泾镇,南至崧泽大道、北至华重路;
2、非居住房屋产权数 1 ,建筑面积2567平方米。
二、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产权证面积350元/平方米;
⑥奖励费标准:按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奖励50万元/户;
⑦其他费用: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内部装修装饰评估得出。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1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其他事项:
无
三、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01月2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翟文清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