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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老房被强制拆除,跑丢67头猪,该怎么赔?

摘要: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屋内财物的损失举证向来都是行政赔偿纠纷中的难点。被拆迁人还是要将功夫下在前面,遇有强拆苗头、风声时提早将贵重财物转移,对留存下来的物品进行完整的拍照、摄像取证,最好安装监控探头。
40年老房被强制拆除,跑丢67头猪,该怎么赔?

  日前,华商报报道了一起听起来有些复杂离奇的案件:米先生家258平方米房屋遭强制拆除,仅得到14.3万元补偿款。而第一次夜间强拆时其在涉案房屋中饲养的67头小猪全都跑丢了,至今也未能寻回。但当地拆迁专班工作人员则表示涉案房屋并非米先生所称的国有土地上住宅,而是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养猪棚,政府依据河道管理的法规对其实施了补偿和拆除。那么,这里面究竟涉及哪些值得广大被拆迁人关注的法律问题呢?被拆迁人的损失又能否得到弥补呢?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媒体报道中征拆双方对一些关键事实问题各执一词,本文不涉及对事实问题的“站队”,仅依据媒体报道中提及的问题给其他被拆迁人以建议和参考。

  第一,房屋的性质问题必须依法得到明确。到底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养殖用房,这二者在补偿利益上的差距可是肉眼可见的巨大。

  就目前地方政府仅给予14万元补偿这一数额来看,显然是按后者计算的。如果米先生一家人要主张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获取补偿,就必须在这一事实认定问题上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针对“补偿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涉案建筑并非“河道违建”,否则违建应当是不予补偿的。那么,对合法建筑显然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拆除,搞行政强拆究竟是何依据,这是在相应诉讼中需要被告举证证明的。

  第二,猪跑丢了怎么办。67头小母猪,按当事人的说法绝非一笔小的损失。但要想依法主张行政赔偿,难度值着实不低。

  根据米先生的说法,圈养的67头小母猪是在第一次的夜间强拆中跑掉的,其也在第一时间报了警,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调查结果。

  笔者认为,想要向拆迁方主张这部分“屋内物品”(养殖的牲畜在法律上属于“物”,与被埋压的其他财物性质相同)的损失并不容易。

  一是当事人要能够举证证明强拆发生前确有这么多头猪圈养在涉案房屋内。譬如如果有实时的监控视频画面,那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有邻居的证人证言或者拆迁方此前做评估时制作的实地查勘记录,也能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坦率讲,在实践中这种“量”上的事实是最难通过证据还原的。若征拆双方都难以举证,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可能会依生活经验和常识酌情确定。

  就比如当事人的房屋有200多平方米,刨除其所主张的居住使用面积,还有多少平方米是可能用来养猪的。那么就能大致估算出一个合理的养殖数量。倘若当事人声称自己的房子里跑丢了200头猪,那么数量上就明显不合逻辑,法院也不会支持。

  二是当事人要举证证明跑丢小母猪的实际价值。相较于前面一个事实,这要相对好证明一些,但也需要有证据,不能光靠嘴去索要。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屋内财物的损失举证向来都是行政赔偿纠纷中的难点。被拆迁人还是要将功夫下在前面,遇有强拆苗头、风声时提早将贵重财物转移,对留存下来的物品进行完整的拍照、摄像取证,最好安装监控探头。

  否则一旦碰上本案中当事人的情形,指望通过法院酌定来获取满意的赔偿是几乎不可能的。

  第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是此类案件的突破口。从报道中看,本案当地的拆迁专班在当事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防洪解危”的名义对涉案“简易附属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那么,由水利部门牵头组织专班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就成为了本案的重要突破口。

  就程序而言,首次强拆发生于夜间1点多,仅此一点即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对夜间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而第二次强拆中,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依据究竟是什么?是否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改正的书面决定?强制拆除前是否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公告等程序?这都是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中被告要举证证明的。

  第四,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直接“打钱”的做法该怎样评价?笔者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一家并未与拆迁方就涉案房屋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其仍然保有对补偿行为提起程序的权利。如前所述,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依法维权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今后的居住生活。

  而拆迁方在当事人未签约的情形下强行将补偿款打入当事人的账户,以此求得其“先补偿,后搬迁”的心理“安慰”,这多少有些一厢情愿。

  一言以蔽之,“先打钱了”并不意味着涉案房屋就能任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更不意味着被拆迁人“默认”了这笔补偿费用是公平、合理的。

  这种不正规的操作绝不应被提倡,尤其是不能成为其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冲锋号”。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河道防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拆除房屋的事由,且出于汛期“解危排险”的考虑往往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涉案房屋夷为平地。一旦碰上了这样的拆迁,当事人绝不可等闲视之耽搁工夫,而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对房屋性质、项目情况的深入调查掌握对自己有用的信息,早日争取到协商谈判的空间和主动权。像本案中这样房子也拆了,猪也跑了,再在被动中去维权是应当努力避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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