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案件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的被拆迁人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往往缺少必要的认识。这也容易导致委托人与律师间意见的不合,而这种不合不仅不利于被拆迁人的维权,同时也容易被地方政府加以利用。如有的征迁部门在做工作的时候,往往强调聘请拆迁律师大多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办案,而这本身并没有什么用处,并不会对当事人的补偿利益产生影响。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征收维权律师聂荣认为,上述说法无疑是戴着有色眼镜的偏颇说法,信息公开申请的意义,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不容忽视:
首先,提升被拆迁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增加与政府的对等性。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行政行为。而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往往被拆迁人并不了解,这不仅容易导致政府腐败的发生,也导致被拆迁人与政府间的信息的不对等。在很多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在经历信息公开后,往往会发现政府的违法行为。因此,通过律师大量的信息公开工作的努力,可以提升委托人在行政案件中的地位。
其次,丰富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手段。行政案件的推进并非像公众通常所了解的民事诉讼一样,仅通过孤立的案件就能达成诉讼目的。行政案件的办理往往是通过丰富的程序设计和组合式的诉讼模式,帮助委托人达成诉讼目的。而在行政诉讼或者说行政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要想成为适格的主体,首要的条件就是要有“利害关系”。因此,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利害关系”。这样,通过组合式的信息公开申请,律师可以达到对案件的整体布局。
再次,可以固定证据。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办案过程中,通常会提交一些拆迁公告及照片,从而与代理律师沟通案情表达诉求。但是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仅能是代理律师了解案情的一个基本材料,并不具备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证明力,而且当事人所拿到的材料是经过政府“筛选的”,是不完整的。同时,通过对不同行政机关所公开信息的了解,可以丰富对案件细节的了解。因此,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更多的了解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相关审批手续,便少不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最后,增减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现实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是在与开发商或是政府长期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才选择委托律师的。这往往导致法律规定的时效大幅度缩减,不利于接下来案件的办理。而行政法律体系中,都将起算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因此,代理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可以帮助申请延长案件办理的时间。已经经过的期间,当事人尚“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作出,那么起诉期限就自然延后到当事人获取到信息公开答复之时了。
聂荣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正是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以上的优点,使得代理拆迁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会将其作为主要的办案手段。而征收维权是一组“规定+自选动作”的活动,绝不会仅仅停滞于信息公开申请这一“规定动作”上。因此,对于所谓“拆迁律师只会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法,被征收人是要加以正确甄别的。(聂荣、刘逸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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