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6年11月24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坏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通知中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级政府对畜牧养殖场的整治拆迁工作也由此展开,各地禁养限养、养殖场拆迁工作逐步进行。
但由于缺乏关于畜牧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明文规定,很多地方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通过种种理由和手段不给养殖场任何补偿。
很多面临拆迁的养殖户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我当初建养殖场是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现在说停养就停养,说拆就拆,连补偿安置都没有,这合法吗?
今天就借此机会来说说,养殖场拆迁过程中的那点“猫腻”。
第一种:养殖场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拆违无补偿。
第二种: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关于以上两种破绽明显的逃避补偿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早有规定,也讲明了畜牧养殖用地的性质: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就是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场主的补偿义务的手段。
第三种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无补偿。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因此,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
以环保、违建或政策要求为
由逃避对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有养殖场主遇到这几类情况的,千万不要出于对对方气势的畏惧中了拆迁方的圈套。
养殖户要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工作证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并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确因被划入禁养区应当进行搬迁的,也要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