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于半年前的一桩“官员打老妪致死”案件又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关于其中对某乡镇级官员的处理结果,众说纷纭,连在法律界的同仁们也各执一词,存在不同的观点。
具体过程如何呢?咱们先来看看:
时间回到2021年5月13日18:00左右,因停车产生纠纷,55岁的正科级干部靳某正和68岁邻居郝某争吵、厮打着......靳某扇了郝某几巴掌(无明显外伤),郝某于当日住进重症病房,次日转入普通病房;5月19日,郝某抢救无效死亡。
对靳某的处理结果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关于该处理结果,郝某家属表示不满意,认为靳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对其处罚过轻,向警方申请立案(检察院也认为不应立案),但并未成功。截至目前,郝某家属已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在这一过程中,靳某的殴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对郝某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轻伤。如造成轻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实际上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的疑点还是比较多的,因此会引发许多争议。从郝某家属的角度来看,他们表示不接受靳某承诺给的任何补偿,其最终的诉求在于“证明靳某应负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真正实现公道。
那靳某的行为可能触及哪些刑事罪名,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又在哪呢?请看下文分析。
第一,殴打行为是否会触及刑事犯罪,首先要看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轻伤。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对他人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就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讲,分轻伤、重伤或死亡三种形态,如果达不到轻伤以上,就不能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一般的推攘撕扯,拳打脚踢,并未产生实际伤害后果的(至少“轻伤”),不能以该罪论处。
该案中靳某的殴打是否对郝某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最终还是要看医院或其他专门机构的鉴定结果。究竟鉴定结果如何?尚不可知。这也是目前该案存在争议的地方。
第二,有殴打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最终的处理结果可知,警方最终认为靳某的殴打行为并未达到轻伤程度,因而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
通过对“官员打老妪致死”一案分析可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际上可以看做是《刑法》的一种前置,当某些违法行为尚不足以达到触碰《刑法》的程度时,那么就有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只要发生了违法行为,且有证据可以证明时,就不要以为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戒。法律的制裁是逃不了的,只不过在于处罚的轻重罢了。
在此也提醒大家,避免受处罚最好的办法,就是永远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此外,该案中存在一个转折点——5月13日傍晚,靳某的殴打致使郝某住进重症病房;但5月14日又转入普通病房,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郝某的身体状况出现好转,最终于5月19日才死亡。
这也是本案的疑点所在,如果郝某于被靳某殴打当日死亡,那么足以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时间上,中途出现的病情好转让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因而在执法或司法中可能会出现偏差,不过具体仍需看鉴定结果如何。
假设靳某的殴打行为与郝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等罪名。
说在最后,为何本文标题会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来做比较呢?
主要是现在很多人会习惯性地将这两种处罚模式并列对立起来,法学院里的人也不例外。但实际上,在关于“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当中,譬如殴打他人,具体涉及的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不要把“行政处罚”笼统的说成是治安管理处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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