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是被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事实上呢,对于评估时点的确定不能禁止片面的认定,应当结合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双方程序的推动情况、房价涨幅情况等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在近年来最高法的裁判文书当中也明确地提到,征收方怠于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才会酌情进行后移。
因此,如果房屋的评估报告已经做出,但被征收人呢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签约。
腾房义务的情况下,其应承担房价上涨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此时不仅补偿价格上涨不了,自己的房屋还相对贬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