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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赢了确认拆除违法诉讼还要上诉?征地批复失效要追究吗?

摘要:在房屋已遭强制拆除,财产损失已然客观形成的情况下,依法救济权利的主要目标应当放在获取公平、合理、全面的补偿/赔偿上。在不影响这一最终目标的前提下,依法追究违法拆除、征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房屋拆迁,赢了确认拆除违法诉讼还要上诉?征地批复失效要追究吗?

  面对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需要维权的勇气和信心,更需要足够的专业性和“大智慧”,针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钻牛角尖”,要与补偿安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兼顾起来。

  澎湃新闻日前报道了一则题为《未安置补偿便强拆村民房屋,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判违法》的征收拆迁案件。

  村民许先生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市自规局强制拆除,许先生诉请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2021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许先生的诉讼请求,以市自规局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未依法责令交出土地为由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

  到这里,许先生的这一场官司算是打赢了。按常理,接下来就是要申请行政赔偿,实质性解决房屋的财产损失问题了。

  然而报道中却指出,许先生却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满,提起了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本案的关键事实,即涉案征收项目所依据的征地批复是于2002年由陕西省政府作出的,而当地政府却一直未对许先生所在村实施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行为。

  那么按照当时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征地批复应当在其作出满两年后自动失效。进一步讲,依据这份征地批复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就失去了依据。许先生认为,这些重要事实法院是应当在判决的理由部分予以阐明的。

  那么,许先生在“胜诉”的情况下选择上诉的做法究竟反映了哪些深层次的权利救济问题呢?这一案例的披露又能带给广大被拆迁人怎样的思考和借鉴呢?

  根据现有的报道内容,笔者尝试提出以下3点:

  其一,涉案征地批复是否“过期失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因此而无效,不在“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的全面审查范围内。

  诚然,行政诉讼遵循的是“全面审查原则”,但却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需要坚持,那就是不告不理。

  本案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那么法院应当围绕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已经履行了全面审查的职责,并在裁判理由中有明确阐述。

  至于本案征地批复是否早已过期失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违法无效,则并非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所需查明的事实,不在“全面审查原则”之“全面”的范畴之列。

  被拆迁人若要对此严加监督、审查,完全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在这一事关赔偿的诉讼中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予以明确主张,从而实现获取较补偿安置方案所定标准更为公平、合理的补偿之目的。

  其二,对已经实质性启动的征地拆迁项目而言,主张征地批复过期失效鲜有成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4637号《行政裁定书》中对这一问题的审查提供了如下裁判要点:

  征地批复失效的前提条件为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而用地或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是一个过程,不宜割裂开来单独判断。

  换言之,只要征收方在征地批复作出后实施了哪怕一个征收行为,那都可以叫“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是说一定要在征地批复作出后两年内实际作出拆除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行为。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那么事实上很多案件中的地方政府在征地批复作出的两年内还是做了一定的行为的,只是被拆迁人没有感知到。当然,究竟做了还是没做,这需要由政府在相关审查中举证证明。

  对于实践中究竟如何主张“征地批复过期失效”,这是理论和实务界具有探讨价值的一个难题,在明律师也期待各位朋友就此提出您的观点和思路。

  但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本案中征地拆迁行为已经实际推动,法院是不可能彻底否定当年征地批复的合法有效性的,否则将会有损重大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就此问题继续纠缠、较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但在现实层面上并没有太大的价值。

  其三,本案情形中否定征地批复的合法有效性对被拆迁人而言未必有利。如许先生所知道的,2002年针对涉案地块的征地批复就已经作出,涉案地块已变更为国有土地,当地政府却于2020年才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地上房屋实施拆迁补偿。那么这种情况,不是恰恰可以主张“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当然,主张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从来都不容易。本案中的情形究竟是否与这一拗口难懂的司法解释条款吻合,仍需双方的进一步庭审攻防和法院的公正裁判。

  但就本案而言,被拆迁人的最主要诉求想必是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利益或者行政赔偿,那么在这种诉求之下,征地批复的合法有效对被拆迁人并无任何危害,被拆迁人似乎也没有一定要对其发难的必要。

  综上所述,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在房屋已遭强制拆除,财产损失已然客观形成的情况下,依法救济权利的主要目标应当放在获取公平、合理、全面的补偿/赔偿上。在不影响这一最终目标的前提下,依法追究违法拆除、征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本案中被拆迁人胜诉了仍要上诉,其“坚持”“较真”的精神无疑值得肯定,其中所涉的“征地批复逾期失效”的判定这一法律问题也颇值得深入研究。但同时,被拆迁人也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推动行政赔偿、协商谈判的进程,确保自己的补偿安置纠纷能早日得到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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